本标准的第 4 章、第 5 章、第 6 章为强制性。
本标准按照 GB/T1.1—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闫正斌、亓希国、张国亮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分级、资质条件及资质证明的申请、发放、换发、降级、撤 销和管理。
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
3 术语和定义
GB 2428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4 分级
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分为甲级、乙级、丙级。
5 资质条件
5.1 一般规定
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a)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b)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5.2 特别规定
5.2.1 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a) 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150 万元;
b) 近 5 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,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项,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;
c)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有 10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,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项;
d) 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(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3 人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5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3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
e) 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。
5.2.2 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a)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50 万元;
b) 近 5 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,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 项,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;
c) 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有 7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,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 项;
d) 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9 人(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4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2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
e) 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。
5.2.3 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a)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25 万元;
b)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有 5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;
c)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(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,初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
d)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。
5.3 岗位设置
5.3.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设置技术负责人、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、燃放操作人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。
5.3.2 技术负责人、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由燃放技术人员担任,可以兼任。
5.3.3 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,燃放操作人员、安全员、保管员不得兼任。
5.4 岗位职责
5.4.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:
a)组织领导燃放作业技术工作;
b)组织制定燃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;
c)组织燃放作业人员安全教育、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;
d)主持制定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。
5.4.2 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:
a)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作业;
b)组织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;
c)全面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;
d)负责燃放作业活动的总结工作。
5.4.3 燃放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a)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,进行设备安装、产品装填、线路连接、点火系统检测、点火控制等作业;
b)在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,配合燃放技术人员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;
c)清理、回收、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。
5.4.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a)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,纠正违章作业;
b)检查燃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,及时发现、处理、报告安全隐患;
c)制止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。
5.4.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a)验收、保管、发放、回收烟花爆竹;
b)登记烟花爆竹的种类、规格和数量。
6 资质证明
6.1 申请
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,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申请表(见附录 A)。
6.2 发放
6.2.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发放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6.2.2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(a)资质证明编号;
(b)单位名称;
(c)单位地址;
(d)法定代表人姓名;
(e)技术负责人姓名;
(f)资质等级;
(g)有效期;
(h)签发机关;
(i)签发日期。
6.2.3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6.3 换发
6.3.1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有效期为3年。
6.3.2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,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,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申请。
6.3.3 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,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,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申请。
6.3.4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6.4 降级
6.4.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,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,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。
6.4.2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,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。
6.5 撤销
6.5.1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,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,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应书面告知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签发公安机关。
6.5.2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,应组织复核,对经复核属实的,应撤销其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。
6.6 管理
6.6.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载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。
6.6.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,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,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。
参 考 文 献
[1] 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
[2]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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