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准法规

GA 899-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

添加时间:2022-03-24 14:53:10

GA__899—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.jpg

 

本标准的第 4 章、第 5 章、第 6 章为强制性。

本标准按照 GB/T1.1—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公安部治安管理局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闫正斌、亓希国、张国亮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
 

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

1   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分级、资质条件及资质证明的申请、发放、换发、降级、撤   销和管理。

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。

2   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   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24284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

3   术语和定义

 GB 24284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4   分级

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分为甲级、乙级、丙级。

5   资质条件

5.1   一般规定

 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a)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  b) 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
5.2   特别规定

5.2.1   甲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a)  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150 万元;

  b)  近 5 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,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项,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;

  c)  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有 10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,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项;

  d)  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12 人(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3 人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5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3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

  e) 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。

5.2.2   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 a)  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50 万元;

  b)  近 5 年承担过的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10 项,或者Ⅲ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 20 项,未发生较大以上燃放作业责任事故;

  c)  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,有 7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,或者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10 项;

  d)  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9 人(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,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4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2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

  e) 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。

5.2.3 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a)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,净资产不低于 50 万元,其中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、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 25 万元;

   b)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有 5 年以上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,且主持过的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设计作业不少于 5 项;

   c)燃放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(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,初级技术职称不少于 2 人),燃放操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,安全员不少于 2 人,保管员不少于 2 人; 

   d)有电子控制燃放设备。 

5.3 岗位设置

5.3.1    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设置技术负责人、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、燃放操作人员、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。

5.3.2 技术负责人、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由燃放技术人员担任,可以兼任。

5.3.3 同一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,燃放操作人员、安全员、保管员不得兼任。

5.4 岗位职责

5.4.1  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:

   a)组织领导燃放作业技术工作;

   b)组织制定燃放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;

   c)组织燃放作业人员安全教育、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;

   d)主持制定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。

5.4.2  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:

   a)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作业;

   b)组织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;

   c)全面负责燃放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;

   d)负责燃放作业活动的总结工作。

5.4.3  燃放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
   a)按照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,进行设备安装、产品装填、线路连接、点火系统检测、点火控制等作业;

   b)在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,配合燃放技术人员处理哑弹或者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;

   c)清理、回收、包装燃放作业剩余的烟花爆竹。

5.4.4  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
   a)监督燃放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,纠正违章作业;

   b)检查燃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,及时发现、处理、报告安全隐患;

   c)制止无燃放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燃放作业。

5.4.5  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:

   a)验收、保管、发放、回收烟花爆竹;

   b)登记烟花爆竹的种类、规格和数量。

6 资质证明

6.1 申请

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,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交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申请表(见附录 A)。

6.2 发放

6.2.1 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发放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6.2.2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
a)资质证明编号;

b)单位名称;

c)单位地址;

d)法定代表人姓名;

e)技术负责人姓名;

f)资质等级;

g)有效期;

h)签发机关;

i)签发日期。

6.2.3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。

6.3   换发

6.3.1 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有效期为3年。

6.3.2 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,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,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申请。

6.3.3 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单位名称、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,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,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的申请。

6.3.4 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查。对符合条件的,换发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6.4 降级

6.4.1 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,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,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。

6.4.2 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,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。

6.5 撤销

6.5.1 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,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,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应书面告知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签发公安机关。

6.5.2 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,应组织复核,对经复核属实的,应撤销其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。

6.6 管理

6.6.1 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》载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。

6.6.2 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,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,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。

GA__899—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2.jpg

GA__899—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.jpg

[1] 国务院令第 4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

[2] 国务院令第 49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



来源: